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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而我国对于遗产的认识有这样两点:第一,遗产属于继
承人共有。因此在遗产分割前,保险金与其他被保险人生前所留财产一样属于继承人共有。
但我国的遗产原则包括继承或总体继承,也即,遗产既包括遗产权利也包括遗产义务,因
此,在遗产分割之前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里,若保险金进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则保
险金是需要负担被保险人债务的。

  (二)指定受益人为继承人怎样处理

  实践中还多有在受益人栏中指定

“继承人”为受益人的。具体怎样处理,可以有这样几种

思路:(

1)保险金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2)保险受益人为记载之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保险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4)考究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来

确定。

  日本判例和通说为第三说。笔者认为,该说可采。因为,如果采第一说,则有悖于被保
险人的真实意愿,因为果若此,他会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自己,或如上述

  (一)所述,将受益人栏空白。

  若采第二说,也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因为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大都希望保
险金可以减轻其去世后继承人等的经济负担,为其后代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援助。但是,在指
定受益人到被保险人出险这段时间内,继承人的范围是变化的,如原来有继承权的人发生
死亡,或者新的继承人出生等。因此第二说不可取。

  采第四说是科学的,从根本上探求被保险人的意思也是合理、合情的。但是,在实践中
可操作性不强。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标准在哪里?谁来提供证明其真实意思的证据?这些都
很难判别,因此,适用起来是行不通的。

  惟有第三说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从情理上是可通的。那么,这里的继承人是遗嘱继承人
还是法定继承人呢?应该说,在指定遗嘱继承人可以受领保险金时,实际上遗嘱继承人是
受益人,保险金当然归其享有;但是,如果遗嘱未明确指明遗嘱继承人可以继承保险金,
则保险金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

  那么,继承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是否先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
后再归继承人共有?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与上文受益人栏空白的情况有所区别,指定
受益人是继承人的,继承人在保险中的地位就是受益人,他对保险金的受领权是专有的,
受益人(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财产是原始取得,而不是一般继承情况下的传来取
得,因此,保险金不承担债务。当然,如果这时的法定继承人不是一人,根据我国《保险法》

61 条第 2 款的规定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因此,保险金应由继承人均分。

  另外,除了经常出现上述法律适用问题外,指定受益人中还存在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在我国《保险法》第

60 条第 2 款中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是这里

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在指定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时是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这在法理上称

“预想外型隐含漏洞”,即依据法律条文所使用词语的意义,涵盖了本不应该涵盖的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