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签发之前
,而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 ,保险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仅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而非保险合同本身。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 ,依法
成立的保险合同也即具有法律效力
,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
,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只有依法成立
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成立。
具体言之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 :第一 ,主体合格 ,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
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就保险人而言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且须在其
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第二
,意思表示真实 ,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
康状况
,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由于受欺诈 ,虽然
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
,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 ,也即表意与真意
不一致
,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三 ,合同内容合法 ,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
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
“订立经济合同 ,必须遵守法
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牟取非法收入。
”就保险合同而言 ,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
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
定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
合同无效。
”
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我们不难看出 ,保险合同的成立即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是一种合意。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只须考察双方当事人是
否通过意思表示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判断只是事实上的判断。而保
险合同的生效
,即已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受到法律保护。判断保险
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评价
,这种评价是对保险合同法律价值的评
价
,它已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 ,而从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 ,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保险合同
,维护保险合同的安全与信誉。因此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生
效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 ,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侧重点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结果
,必然经历了双方
充分协商的过程
,体现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民事活动。在这一民事活动过程中 ,《保险
法》强调的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
,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 ,自愿订立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不难看出 ,
《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诸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
体体现。当然
,在这一普遍性规定之下 ,《保险法》更强调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
告知义务
,对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