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
,已为现代世界立法所公认。我国《民法通则》对之亦作了肯定 ,要求一切民事
活动都必须予以遵循。合同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行为
,自然毫不例外。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合同
,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与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在现代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而且
最终拓及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
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究其本质 ,
诚信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一体
,兼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使
法律条文具有极大弹性
,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能够据以排斥当事人的不合理
“意思” ,触及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它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
则
,有
“帝王条款”的美誉。诚实作用原则作为解释、补充、评价合同的准则 ,它秉承公平思
想
,倡导应从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 ,公正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和含义 ,采
取以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姿态来理解合同。
3、整体解释原则。该原
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
,应把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相互衔接 ,具有严密逻辑性的
统一整体。各个条款相互解释
,切忌断章取义。不得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条款 ,而宜从
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此种合同制订的总体联系分析、理解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和含义。
这一原则不仅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肯定
,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经常运用。搜集使用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相关资料
,诸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文件 ,通盘考
虑、普遍联系是贯彻整体解释原则的有效方法。
4、利益衡量原则。一般来说 ,当事人签订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无偿合同除外 )。因此 ,在解释合同时就不能无视
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不能不进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
利益。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实践中 ,无效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 15% ,这个数字是相当
惊人
=的。人们往往将合同的大量无效简单归咎于当事人的缺失 ;实际上许多本来可以履行
并实现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为地消灭了
,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订约成本、履约成本、纠纷解决
成本在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又是一个惊人的数字。结果是社会交易成本上涨
,市场运行效
率下降
,既不利于当事人 ,也不利于社会。面对不尽如人意的合同 ,遵循利益追溯原则是
必要的
,因为法律的着眼点应置于促进交易开展与保护交易安全 ,而非把交易当事人训练
成吹毛求疵的
“专家”。法国民法典第 1 1 57 条即有相关规定 :“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
思时
,宁可以该法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
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 ,以利于合同效果的发生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5、习惯和惯例解释
原则
,即
“黄金规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可用英国迪普洛克勋爵的一段话表述 :“假如在一
份商务合同中的文字
,用详细的文法字眼分析会导致一个公然违反商业常识的结论 ,则这
个结论必然屈服于商业常识
”。任何行业或经营活动在其长期发展历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
些习惯和约定俗成的惯例
,除非当事人拒绝 ,否则他一般应受到这些习惯的约束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9 条第 1 款规定 :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
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 ,便是很好的一例。可见 ,根据习惯和惯例
补充合同内容上的遗漏
,及对文字内容有疑义的合同进行合乎习惯的解释已得到国际上普
遍认可。
三、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解释
,必然须考虑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是定式合
同的一种。定式合同是一种以标准条款为基础而订立的附从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合同
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说
,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拟制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