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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

 ,已为现代世界立法所公认。我国《民法通则》对之亦作了肯定 ,要求一切民事

活动都必须予以遵循。合同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行为

 ,自然毫不例外。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合同

 ,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与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在现代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而且

最终拓及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

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究其本质 ,

诚信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一体

 ,兼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使

法律条文具有极大弹性

 ,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能够据以排斥当事人的不合理

“意思” ,触及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它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

 ,有

“帝王条款”的美誉。诚实作用原则作为解释、补充、评价合同的准则 ,它秉承公平思

 ,倡导应从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 ,公正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和含义 ,采

取以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姿态来理解合同。

3、整体解释原则。该原

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

 ,应把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相互衔接 ,具有严密逻辑性的

统一整体。各个条款相互解释

 ,切忌断章取义。不得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条款 ,而宜从

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此种合同制订的总体联系分析、理解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和含义。
这一原则不仅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肯定

 ,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经常运用。搜集使用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相关资料

 ,诸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文件 ,通盘考

虑、普遍联系是贯彻整体解释原则的有效方法。

4、利益衡量原则。一般来说 ,当事人签订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无偿合同除外 )。因此 ,在解释合同时就不能无视

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不能不进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

利益。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实践中 ,无效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 15% ,这个数字是相当

惊人

=的。人们往往将合同的大量无效简单归咎于当事人的缺失 ;实际上许多本来可以履行

并实现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为地消灭了

 ,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订约成本、履约成本、纠纷解决

成本在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又是一个惊人的数字。结果是社会交易成本上涨

 ,市场运行效

率下降

 ,既不利于当事人 ,也不利于社会。面对不尽如人意的合同 ,遵循利益追溯原则是

必要的

 ,因为法律的着眼点应置于促进交易开展与保护交易安全 ,而非把交易当事人训练

成吹毛求疵的

“专家”。法国民法典第 1 1 57 条即有相关规定 :“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

思时

 ,宁可以该法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

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 ,以利于合同效果的发生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5、习惯和惯例解释

原则

 ,即

“黄金规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可用英国迪普洛克勋爵的一段话表述 :“假如在一

份商务合同中的文字

 ,用详细的文法字眼分析会导致一个公然违反商业常识的结论 ,则这

个结论必然屈服于商业常识

”。任何行业或经营活动在其长期发展历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

些习惯和约定俗成的惯例

 ,除非当事人拒绝 ,否则他一般应受到这些习惯的约束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9 条第 1 款规定 :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

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 ,便是很好的一例。可见 ,根据习惯和惯例

补充合同内容上的遗漏

 ,及对文字内容有疑义的合同进行合乎习惯的解释已得到国际上普

遍认可。

  三、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解释

 ,必然须考虑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是定式合

同的一种。定式合同是一种以标准条款为基础而订立的附从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合同

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说

 ,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拟制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