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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还必须明确什么是保险价值、什么是保险金额。下面笔者将对
这三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
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
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
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
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
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
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进行估算

③。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
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
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
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理应按
照保险价值进行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却是以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前提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相比,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有两个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我们知道,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

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
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
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
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时合同双方

争议的焦点。本案就是如此。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
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
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