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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然资源法正处于从法群走向体系化的发展时期。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环境法侧重于治理污染,自然资源法的中心内容是自然资源的合理
保护和利用,尤其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仍处于各自完善体系的时期,相互结合成为生态
法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3]还有学者认为,虽然自然资源法决不仅仅是自然保护

法,但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极富有理论意义的,它不仅破除了自
然资源法学与环境法学可能的门户之见,而且使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的整合性研究成
为可能,特别是为可持续发展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雏形。

[4] 

  

 

  客观而言,上述各观点之间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对该问题展开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以及指导思想的不同,这实际上代表了归属于不同部
门法的学者针对该问题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理论倾向,因为在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理论
研究者来说,观察和思考都不是纯粹的

“客观”过程,每一个声称客观的感知都源于当时特

定的

“立足点”。[5]所以,虽然上述观点中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这些理论主张从根本

上还是决定于特定阶段中理论认知的既定目标。目前,我们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问题的
研究,虽然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

“特定的立足点”的影响,但最起码应该做到的不局限于传

统法学理论思维的束缚,尤其是不能局限于长期以来沿袭的对部门法的划分和认知模式,
而应在最大程度上把立足点确定于自然资源法实际的发展现状及其理论进化趋势,并以此
作为我们确定研究思路的基本参照。

 

  

 

  二、确定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基本思路

 

  

 

  由于目前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在对该问题展开进一步
深入分析之前需要首先梳理并明确其研究的基本思路,以保证在研究中理论分析的一致性
以及在逻辑上的连贯性。

 

  

 

  (一)超越传统的法学思维定势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领域,正是因为传统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对不断发展变化
的自然资源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不足与局限,自然资源法才逐步地得以生成并不断
发展。因此,若局限于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既定的思维模式,必然会使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
属性的分析和认定举步唯艰并事倍功半。比如,在传统的法学思维中,公与私的划分是对某
一法律领域部门法归属进行认定基本出发点,对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其调整的社会关
系也只能要么是公的,要么是私的,并以此为前提按公法或私法的标准进行对号入座。但这
一点对于自然资源法而言就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在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既包
含了由传统观念上私法所调整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权属关系,同时也包含了由一般意义上
的公法所调整的管理关系。另外,在过去的法学研究中,除了调整对象作为进行部门法划分
的主要依据之外,调整方法也往往被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次要的和派生的标准,比如通常所
说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事手段等,而且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也往往以此为依据做出了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分。但这一点也同样无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法,因为自然资源法调整方
法的综合性是其一个非常独特的理论特征,它从根本上决定于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广泛
性和复杂性,若仅运用某种单一的调整方法是根本无助于实际问题解决的。总之,对自然资
源法部门法属性的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法学思维定势,并从实际出发确定研究的基本思路。

 

  

 

  (二)破除相关部门法之间的门户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