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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疑义条款解释观念,认为附条件收据的意图不够清楚和明确,为法庭适用疑义条款解
释规则提供了必要的理由和根据,并据此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和判决。当然,
“Garnet 案”并非历史上第一例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判例,所以其重要意义并非在于本案
的判决结果本身,而在于围绕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原则究竟为何所产生的争议。

⑤当时,

众多权威的保险法专家一致将

“Garnet 案”视为“疑义条款解释规则典型判例”;也有少数的

评论意见认为,该判例所确立的先例属于

“疑义解释条款规则的高度延伸和应用”。但是,罗

伯特?基顿(

Robert?Keeton)法官则坚持认为:

“附条件收据的意图并不具有模糊不明的

特征,与此相反,投保单须经保险人批准才生效的意图非常清晰和明确,并不具备疑义解
释条款规则的适用余地。实际上,法庭实质上是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指导了本案判决,
这就是合理期待法则

”。⑥基顿法官的这一观点在当时被誉为“一个伟大的天才的发现”。⑦

  对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之系统阐释,当然也应归功于基顿法官。在“Garnet 案”

之后,基顿法官在总结美国从

1930 年至 1970 年 40 年间无数保险判例的基础上,于 1970

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
在这篇被誉为合理期待原则的

“奠基性论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

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
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

”⑧“自

1930 年以来,美国法庭一直在将一般合同法,尤其传统保险法中出现一些变异因素加以重
构,判例呈现出降低对保险单文本重视的倾向,形成了保险合同的新生实体规范,即以被
保险人的

‘合理期待’为核心概念,产生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新的法律思想及其规范体

系。由此形成了一种区别于正统合同法的革命性变化,法庭透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客观
合理解释和依赖具有优越于保险单条款文本效力的审判实践,悄无声息表达了这种激进的
变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单条款的客观合理期待将得到兑现和满足,即使尽力解读
保险单条款文义也不能支持这种期待。

”⑨

  基顿法官所阐释的

“满足合理期待”理论,应当说确实是一种“天才发现”:一方面他从

法官的职业本能出发,公正地审视了因保险条款之格式化、保险交易之定型化以及伴之以填
写投保单、出具附条件保费收据、核保、签发保险单等冗长的附合缔约程序和过程等客观现实
所导致的保险交易过程中平等与公正的丧失、对被保险人权益的漠视以及给被保险人带来的
诸多不便等现状;另一方面,他又以深厚的法学功力,敏锐地洞察到传统的保险合同理论
诸如疑义条款解释规则、附合合同理论、显失公正和禁止反言等偏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法律
分析工具已不能有效、圆满地解决保险合同实务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主张用

“合理期待原

”补充法律漏洞,并力求修改法律以适应保险业发展之现实。自从上述奠基性论文发表后,

合理期待原则逐渐为美国大多数州法院接受采纳,近年来英国法院亦呈现开始采行之倾向。
可以说,基顿法官关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伟大发现,不仅仅是一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论
的变革,而且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领了一种新的优
先而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法益思潮。
  二、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对传统合同法的超越与背离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观念,是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保
险合同解释规则来加以贯彻并推展开来的。不过,这一规则却突破和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的
解释规则及其体系,乃至背离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思想与法理。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单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或分歧时,法院一般会以裁判者身
分来解释保险合同。那么,对于保险单的解释究竟是采主观的意思主义原则,还是采客观的
表示主义原则呢?长期以来,针对保险交易之定型化及保险合同之附合性特点,英美法院
主张对保险单中的格式条款之解释理论应

“设在客观理论基础上”-“不在于探究当事人的意

思是什么,而在于明确他们在保险单的用词具有什么意义。

”⑩英美法院主张上述观点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