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
比如,一辆汽车被车主投保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
10 万元。该汽车某天在高速公路上
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来抢救受害人,花了
8 万元,后来经过有关机关判定,交通
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
1 万元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
司也只应承担
1 万元赔偿金责任,那么其已经支付的 7 万元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
金的时候必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也会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积极意
义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