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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可窥一斑。
  (三)刑罚的不及时
  刑罚的及时性是现代刑法奠基之作《论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精神之一[

4]。刑罚的及时

性可以理解为犯罪与刑罚联系越紧密,刑罚的效果就越明显[

5]。刑罚不及时的危害体现

于犯罪者将刑罚的痛苦并不归因于违反刑法,而是归结于被抓的结果。
  然而,最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最根本理念之一。赋予
诉讼权利的同时,势必相应的给予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另一个方面,食品卫生监督
部门的执法不利、我国警力不足等客观原因[

6],相对影响了刑事侦查案件质量,从而有

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这也都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刑罚的不及时。其后果即是侥幸心理者
比比,

“伸手者”怕的不是刑法,怕的是被抓!

  依法治国始终是我们坚信并为之不懈努力的治国方略。下面笔者试图探索一种由检察机
关牵头、多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新模式(以下简称

“执法模式”),用以克服上述制约因素,

有力地矫正失范的社会秩序。
  三、检察机关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的梗述
  (一)执法模式的组成与分析
  检察机关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划内,由检察机关作为牵头机关,
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工作核心及决策部门,负责协调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
门、防疫部门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活动,建立食品全领域多维度行政执法、行政与司法联动、执法信息共享、
专门部门专项工作的新型基层工作模式。
  检察机关牵头,拟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公诉部门组成专门协调组担此职责。
原因在于:第一、检察机关具有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上述食品
卫生行政机关。第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因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与上述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素有工作往来。此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更要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系,负责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更是

“渠

成水到

”之功。第三、公诉部门是司法活动的核心部门和关键环节,对于联合执法中可能出现

的案件,界定违法与犯罪之意见较为权威,且有能力协调公安侦查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刑事
诉讼程序,形成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诉部门的优势可谓得天独厚。
  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核心与决策部门主要考虑到各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政府设置的
旨在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机关,主要工作职责在于贯彻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组织
落实各级政府下发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统一协调处
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计划等等。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决策部门是
联合执法模式的合理权力源头和合法执法依据。

  设计联合执法模式有利于解决前文分析的各监督部门行政执法的分散和乏力之弊端,
从而形成监督机关对各食品行业的横向和各经济环节的纵向的

“网式监督”。让食品行业暴于

法律的阳光之下,违法犯罪无所遁形。
  (二)联合执法模式的运行机制
  

1、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不同于联合执法。其不局限于多部门的统一行动,还在于各联合执法部门、
司法部门形成一个

“集成”体系。即便不是统一行政执法行动,在食品监管问题上始终高度一

致、协调配合、高效行政。行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司法机关之间司法程序高效、行政监管与司
法活动紧密结合,做到聚则行政监督机关

“五指握拳”、行政执法监管与司法惩治打好“组合

”。分则单一部门查处安全隐患或者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各部门应激而动,以高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