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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解放,人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变为以生产、交换为特点的商品
经济。这一时期,人类的利益需要主要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而正是这种需求,致使人们对自
然资源进行大肆地掠夺,尤其是

20 世纪后半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规模的无

限扩大,环境问题变得日渐突出。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尽可能地向自然界要利润
或是不计环境成本发展经济,将环境成本转嫁到社会和他人,导致外部不经济。在这种情况
下,虽然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却牺牲了环境利益,而当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对
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企业总是随意向自然界排污,日积月累,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经
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就日益凸现出来。

 

此外,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资源耗费,并带来大量附随的环境污染,环境问题就开

始在世界各个角落出现。由于大范围的污染,使许多人生活在一种不清洁的环境中,危及到
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这时,人们开始渴求一种清洁、适宜的环境,于是,环境利益成为
人们新的利益需要。

 

由此可见,环境利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较高层次的利益,人们不仅仅在一

味地谋求经济上的利益获取,希望同时也能享受到适宜的生活环境,环境法律就必须要在
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中做好恰当的平衡与控制。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一种特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

性。

”[3] 简言之,公共利益是指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

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在西方自
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由于受法律上所倡导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

”等思想的影响,一切都以自己为中心,经济活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在

当时,人们贪婪地追求财富,政府只不过充当

“守夜人”的角色,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

化,人们总是在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下,无所顾忌地用尽权利,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进行

索取,向自然界任意地排放垃圾和各种废气、废物。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并不去注意他
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导致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牺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
盾日益显现,这种没有边界的所有权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必然需要每
个社会成员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
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

“个人所

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
为这种共同利益是

‘异己的’。”[4] 可以看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极大的冲突,正是

“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
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
式。

”[5] 即政府不能再只充当“守夜人”,许多自然资源和人类环境应该由国家代表全体成员

对它们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滥用或超出法律的规定作出行为,在自由行使个人权利方面
的利益时要关注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环境法作为法律的部门法,它的制度构架当然应对上
面两种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代际利益的冲突

 

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中,代际利益的冲突也是一种很特殊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