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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身进行销售,而是通过诸如保险代理人、公司外勤人员、经纪人、银行窗口等途径进行
销售,在委托他人(公司或组织)或通过本公司的员工进行销售时,必然产生销售的前期
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几年内,从收到的保费中优先给予支付。而前
几年的责任准备金则一般放在基本上支付完前期费用之后,才正式将前几年的费用补上。按
照寿险的经营方式,长期寿险商品的责任准备金一般越是接近满期积累越多。因此,下调预
定利率则根据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的不同,受到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实际上接近满期的保单
损失小,离满期远的保单的损失就相对比较大。

  以

30 岁加入的 30 年期的养老保险为例,假定保险期限从 1992 年起至 2022 年满期,

预定利率为

5.5%,满期的保险金为 100 万日圆。如果寿险公司在 2003 年下调预定利率至

3%,在下调利率的当时,正好是 10 年,在 10 年中其责任准备金的积累金额在 30 万日圆

35 万日圆中间。如果从第 11 年执行新的预定利率,到满期时,满期保险金则下降至 76

万日圆。但是,如果下调的时候在

10 年以上接近满期的情况下,那么满期保险金就应该在

76 万日圆以上至 100 万日圆以下。

  如果投保人在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又会是一种什么样
的情况呢?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情况下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投保人将受到
一定程度的损失。

  还是引用上述的例子。如果订立保险合同的当时的预定利率为

5.5%,寿险公司把预定

利率下调到

3%后,保险金将明显下降。但是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转而加入其他

公司的保险合同的话,现在的预定利率为

1.5%。显然,根据这个预定利率而计算出来的保

险金将明显低于预定利率为

3%的保险金。因此,当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之后,解除

保险合同之后加入其他寿险公司的保险的做法,实际上只是加大投保人的损失而已。

  寿险公司可以在经营失败之前,下调预定利率的规定,能否帮助寿险业摆脱长期受到
巨额利差损带来的经营风险的压力?

  日本政府此举是希望通过下调预定利率来化解利差损风险,缓冲由于金融市场长期低
迷,投资回报率过低而引起的寿险公司所承受的巨额利差损的压力,从而缓解寿险公司经
营困难的局面,避免再次出现

2000 年 4 家寿险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相继倒闭的风潮。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希望能将过高的预定利率下调到比较适中的水平,减
轻过重的负担。下调预定利率本身虽然能减轻寿险公司的负担,但是,考虑到采取该措施所
带来的后果,例如大批退保(解约)、新投保户的减少等,经营状况正常的寿险公司可能不
会要求实施该项措施。

  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现在市场的投资环境依然没有任何起色,一般寿险公司的投资
收益率在

1.0%到 2.0%之间浮动,就是将预定利率下调到 3%,仍然高于现在的投资收益

率。因此,该项举措只是为了预防万一而准备,有备无患而已。

  日本政府通过保险业法修改法案,无非是想通过这项措施,从侧面来推动寿险业的重
组,在优化组合的过程中,增强寿险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下调现存合同中的预定利率,意
味着现存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得者将在经济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