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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

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

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

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

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

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

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