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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以可持续发展观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科学投入力度,在煤炭地质环
境保护技术、环境评价、环境治理、地面沉降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制定与实施上下功夫,逐
步使煤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本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发者保

护、破坏者治理、投资者受益

”的原则,监督与指导具体环境治理;通过对煤炭地质环境的综

合治理,改善煤矿生态环境,带动当地农牧经济发展;通过对煤矿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治理,消除地质灾害环境的破坏,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生活条件;通过综合
治理的实施,探索总结煤炭资源开发、治理与保护经验,走绿色煤矿、低碳开采建设之路;
促进人口、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3.2 具体措施

  

3.2.1 积极、科学地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准确、科学地掌握煤炭开采区的地质环境问题类

型、分布规律、主要危害及特征,是开展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主要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
方面:第一,对煤炭开采区内的地质灾害,尤其是对由于受到采石动力的影响、煤矸石的堆
放等而引起的地面塌陷、山体滑坡、山体崩塌及泥石流等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并明确
不同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煤矿开采可能诱发或加剧的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与预报机制。第二,对煤炭开采区的深层地质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
瓦斯的赋存、来源与分布情况,科学评价瓦斯涌出量、涌出特征等,准确掌握主要影响因素
与有效地改良方法。第三,对煤炭矿区水文地质状况的调查,要彻底查清矿井地下水、地表
水的流动通道,明确污染水体状况及可能进一步扩散的途径,为有效控制水资源流失提高
科学的地质依据;最后,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因灾害、人为因素等导致的环境问题治理状况的
调查与监督,尤其是对历史遗留采空区、采坑等的治理状况的调查,为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做
好准备。
  

3.2.2 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煤矿办矿审批过程中,要把地质环境的保护

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审查;走煤炭地质环境管理、保护与治理的法制轨道;逐步建立、实施
地质环境影响与评价制度、环境治理保证金与企业财务担保制度、矿区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
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以及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对于采矿权人要严格监督其执行《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等。对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地质

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在煤矿关闭前要尽到地质环境恢复责任与义务,没
有完成相关义务的煤矿企业要上报主管国土部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接续实施地质环
境治理,费用则从未完成煤矿企业的存储保证金中支取,超出部分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并依法对其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