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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利益,深圳市、义乌市同样如此,它们出资兴建的

 水工程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确实有

别于国家利益,不同于其他市政的利益。现行法的所有

 权制度漠视这些特殊利益,把这些

水工程的所有权一律称作国家所有权,已经同真实生

 活相脱节,并非对现状的事实性的描

述。

 

维护现行所有权制度者会说,在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实行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 运

行模式,地方、部门的特殊利益在

"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如果该解说在高 度中央集

权的计划经济时代尚能说服一些人的话,那么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其理由远

 非充分、坚

强有力。其一,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包干,地方据此拥有的收入

 自己支配,其

中包括用于经济发展、市政建设、投资水利工程,等等。这种地方利益的

 特殊性远非高度中

央集权体制下地方的那种状况所能比拟,地方政府对其利益的支配力

 已经具有所有权之实。

所谓

"分级管理"说、"代管"说等已经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些现 象,所有权说才恰如其分。其二,

一律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

 就难以有效地对抗个别领导人因其政

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而对地方投资工程无法

 律根据地强制平调、上收,挫伤地方的积

极性。这方面的教训实在不少。有条件地承认

 地方所有权,会有助于保护地方的合法权益。

其三,尽管现行法不承认地方所有权、部

 门所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某些地方政

府、行政部门不合理地

"独占"国家财 产、"侵占"其他主体合法权益而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及其职工多获取利益的现

 象,即存在着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此类现象,才

是我们应坚决反对的。

 反对的方式之一,是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通

过法律明确规定地

 方、部门取得所有权的条件、程序,规定地方、部门可以享有的所有权的

类型;对不符

 合的,就不承认享有这类利益的合法性,就不认定它们拥有地方所有权或部

门所有权,

 反倒会有利于杜绝危害极大的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形成法治的

局面。其

 四,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解释其他主体使用、受让深圳市投资

兴建

 的引东江水工程的法律根据时,就会颇费笔墨:国家已经授权深圳市处分该输水渠工

 的权利?深圳市"代表"国家处分该工程?深圳市"代理"国家处分该工程?等等。无论 哪种解

释,都不能令人满意。若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则会毫不费力地说明这些现

 象。其五,

若承认地方所有权,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说明地方投资水工程时的权属状况。

 深圳市对其投

资兴建的输水渠工程享有所有权,义乌市对其输水管道拥有所有权,就是

 当然的结论。其

六,在同一个法制背景下,同时承认国家所有权与地方所有权是有先例

 的。例如法国,其

最高行政法院于

1909 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巴黎市对它的公共道路享有 所有权。1923 年,最

高行政法院称奥兰海港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此外,法院也允许行政

 主体提起关于公产所有

权的诉讼。

[3](P314) 

(三)20 世纪 90 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

 

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一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经过清产核资,水库资产产

 权

主体已经明确并依法登记的,不宜再改变。水库产权不明晰的,要实事求是,按政策

 进行

界定。

[4](P80-81)比较合理的方案是,水库的所有权归投资者国家享有,对农民 的出工出力

应给予金钱补偿。不宜采纳水库归投资者与出工出力的农民共同所有的方案

 ,因为共有方

案导致水库权属复杂化,在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之间易发生意见分歧,在

 防洪、抗洪、抗旱

等问题上容易误事。鉴于水工程的独特性质与功能,在其权属的确定

 方面应该更多地考虑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因素。

 

(四)多方投资兴建的水工程,在不动产权属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就特定水工

 

程成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对水工程具有所有权,各投资人享有股权;一是不就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