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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的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提高了,致使赔偿额增加。

5 月 1 日以后的保险合

同虽就增加赔偿额的幅度内提高了保险费率,但老保单仍要求按新规定赔付,更为甚者,

《交通安全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超过机动车方责任范围的损失。这无疑更加重了保险公司

的负担。

  但此则暂时而已,或许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出台或者保监会制定相
应措施,就可及时消除保险公司这些顾虑。

  (二)实际上对投保人不公平

  只要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不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一律由保险公司
全额赔偿。这一规定本意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将经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直接作为受害
者的赔偿义务主体,加大赔偿力度,本无可厚非,受害者也极为拥护。但是,在第三者责任
保险限额内,不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自身有无责任,一律由保险公司赔偿,未免又有点
偏激。这必然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当然会将增加保险额的风险
转移给投保人。最终将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多交保费的结果。

  同时,在目前,适用新老标准计算损失,对机动车方很不公平。

  受害者主张的损失以

5 月 1 日为界,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律按新标准计算损失,

5 月 1 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老保单约定的老标准赔偿损失,这就

出现了矛盾。保监会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今年

6 月份

作了回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按老标准计算损失的约定,是关于计算方法的约定,不是强
制执行标准,因此,该约定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当事人可以按老保
单履行,也可以约定变更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是正当的。但是这与受害者要求的损失相距甚远。如:一个

5 岁的孩子死于车祸,按老标准

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27065 元,加上丧葬费 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事故的费用等,

累计不过

10 万元;如果按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140820 元,丧葬费 6220 元,再加上

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事故的费用等,累计可达

21 万元。可见,同一事故按新老标准计算

损失悬殊

10 余万元。其间的差额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我国关于损害赔偿中损失的确定 ,

主要以实际损失为限,可得利益损失一般要有规定的才赔偿。上例中,一个

5 岁小孩,高达

21 万元的赔偿额,一般家庭对这样小小年龄的孩子的付出可能远不及此数。受害方不会因
此而放弃部分请求,法院不这样裁判又有违法释的规定,加之保险公司也不愿足额赔偿,
责任就落在了机动车方。机动车方也要喊冤了,当初投保的目的就是想通过保险来降低或消
除风险,而现在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老标准情况下的直接损失部分,即

3 万元左右,自己

却要按新标准承担

17 万元的损失。都是司法解释没有周密部署,处理好老保单与新标准之

间的衔接的情况下,急于施行所致。

  二、放纵违法行为之嫌

  这一规定会导致自身有责任的受害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将其责任转嫁给第
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方,使法律地位平等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处于极不平等状态。生活中,我
们常看见这样的现象:在设置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当车辆通行时,行人却有恃无恐、大摇大
摆地穿行于斑马线上,好似交通规则只约束车辆,不约束行人。在《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