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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定的险种不完整

  我国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而在现行立法中,规
定农民工能够享受的险种却是不完整的。如

2m3 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不具有城镇户籍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
人在城镇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非城镇从业人员综
合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其中并
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北京市政府规章中仅有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而无其他险种的规
定。

  (四)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差别

  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l%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在

“失业

保险待遇

”一章中则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义务满

1 年的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最低有 12 个月,最高达 24 个月;而

农民工

“连续工作满 l 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又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本人在达到
养老年龄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金,而城镇职工可以
按月领取退休金。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农民工尽管在

城镇就业,但其户口在农村,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作为其生存保障
的兜底性载体。基于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未能引起政府的充分重(

2)农民工异地就

业,且流动性大,致使其社会保险在管理上存在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
有的以县、市为统筹范围。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而不同省市间的社会保险标准不同。因此,
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可转移性较差。(

3)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当农民工返回农村后,

其在城镇的社会保险无法持续和转移。(

4)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

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以致农民工社会保
险制度迟迟不能出台。(

5)企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农民工由于收入不稳定且偏低,普遍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亦主动无
缴纳保险费的意识。故有的地方虽然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的规定,但未能
实际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解决

“三农”问题为主旨的农村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联产承包

责任制,将农民从

“大集体”。“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

极性;第二个阶段是

“离上不离乡”,允许一部分农民离开责任田,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

来,调动了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第三个阶段是

“离上又离乡”,让农民自由有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