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整理并出版各国法规和标准的汇编版本,方便相关
技术人员获取。
欧盟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时效性,不断根据新的科技发展或风险评估信息进行修订
和更新。欧盟法规通常是在原法律法规保持有效的情况下,发布新法规对原法规中某个或某
些条款进行修订,而不经常采用废除或全文替代原法规的方式。因而常常出现对同一管理对
象在一定时间内多项法规或指令并存有效的状况。在欧盟官方的综合版本公布之前,若要了
解全部现行有效条款,需将原法规及其修订法规一起阅读。这对消费者、企业、相关政府部门
来说,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工作量。
而我国塑料制品的国家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材质制定不同的卫生标准,一个卫生标准
往往对应的多个检测标准。若国家没有出版过相关标准的汇编版本,这些标准的收集将是一
个耗时耗力的大工程。随着食品接触材料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应该适时分类出版标准
汇编,方便相关企业、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获取和使用相应标准。
3、重视欧盟境内流通性,出口欧盟产品需兼顾欧盟层面法规和各国的法规要求。
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欧盟法规的基础上分别出台了自己国家的法规,其基本原则不违
背欧盟层面的法规。但是,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规对某些特定产品均制定了更多的特殊
要求。由于欧盟境内产品的流通性强,一般建议采用较为严格的相关法规进行把关。因此建
议输欧产品都需要兼顾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法规,以免在对产品质量较为严格的
国家内遭到通报和退货。
4、在与食品接触的出口塑料制品包装上,明确产品使用用途。包括,预期接触食品类型、
接触温度、接触时间、是否重复使用等。
根据对我国和欧美针对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发现普遍采用一定的
化学试剂模拟食品(食品模拟物),通过一定的试验条件与材料进行接触,来检测食品接
触材料组分的迁移。
由于我国出口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大多未在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中说明使用用途和使
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检测机构会按照法规要求选取多个食品模拟物(或提取液)进行
全迁移试验(或浸提试验)。而对于一些在产品名称、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已经明确
使用用途的产品来说,可以直接按照欧盟法规
EU No 10/2011 中附录三的表 2 进行模拟物
的选择,既简单方便,针对性强,又有省去选取其他不必要的食品模拟物进行试验的麻烦
降低不符合情况的概率。
同时,若是没有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时间等条件,检测机构选取的试验温度和试验时
间将是产品
“可预见的最差接触条件”,即产品将以最严格的条件进行试验。而大多数塑料制
品在高温下长时间进行迁移试验,其结果将不利于符合性判定。容易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情况。
因此,建议企业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预期用途,以减低遭受产品退货风险。并且
建议政府质量把关部门关注与食品接触的出口塑料制品的包装规范性,减小产品遭受国外
通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商务部对外贸司.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2]商务部对外贸司. 覆盖涂层食品接触制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3]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0/2011 of 14 January 2011 on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4] 吴国华.食品用包装及容器检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5] 马爱进.国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状况及对策建议.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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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