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验分为三种:
a) 全部检验;
b) 部分检验;
c) 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全部检验和部分检验的项目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4.1.3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
补充检验分为五种:
a) 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b) 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c)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d) 事故后检验;
e) 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4.2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周期
4.2.1 定期检验应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周期、项目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
内容进行。
4.2.2 定期检验周期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所辖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工况,按本标准要求的周期、项
目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定期检验应尽可能配合在一次设备停电检修期间进行。
220 kV 电压等级及
以上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周期见表
1 和表 2。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检验参照微
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
4.2.3 制定部分检验周期计划时,装置的运行维护部门可视装置的电压等级、制造质量、运行工况、
运行环境与条件,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项目。
a) 新安装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在装置第二次全部检验后,若发现装置
运行情况较差或已暴露出了需予以监督的缺陷,可考虑适当缩短部分检验周期,并有目的、有重点
地选择检验项目。
b) 110 kV 电压等级的微机型装置宜每 2~4 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 6 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
非微机型装置参照
22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同类装置的检验周期。
c)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修结合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验。
表
1 全部检验周期表
编号
设备类型
全部检验周期年
定义范围说明
1
微机型装置
6
包括装置引入端子外的交、直流
及操作回路以及涉及的辅助继电
器、操作机构的辅助触点、直流控
制回路的自动开关等
2
非微机型装置
4
3
保护专用光纤通道,复用光纤或微波连接
通道
6
指站端保护装置连接用光纤通
道及光电转换装置
4
保护用载波通道的设备
(包含与通信复用、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合用且由其他部门负责维
护的设备
)
6
涉及如下相应的设备:高频电
缆、结合滤波器、差接网络、分频器
表
2 部分检验周期表
编号
设备类型
部分检验周期年
定义范围说明
1
微机型装置
2~3
包括装置引入端子外的交、直流
及操作回路以及涉及的辅助继电
2
非微机型装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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