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惩戒。
第
9
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
10
条 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过
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
11
条 有功必奖,有过必罚;依法管理,执法必严;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章
奖惩职责
第
12
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奖惩工作的提出。
第
13
条
人事行政经理负责审批员工
500 元以下的奖惩决定。
第
14
条
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奖
/罚工作的落实、决定复核与复议。
第
15
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记过与记功
(含)以上、奖罚单次金额超过 500
元或涉及晋
/降级(薪、职)的决定的审批。
第四章
奖励
第
16
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1)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2)
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3)
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合理建议奖、创造性劳动
奖、拾金不昧奖、最佳门派、优秀侠客、行侠仗义奖最佳绿叶团队奖、江湖新
秀奖、个人突破奖、幸运奖、项目突破奖、最佳管理奖、伯乐奖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
17
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嘉奖通报全公司。
(1)
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
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每月初评各部门选出上月表现最佳者或业绩完成
NO.1者,相片制作成X展
架同时展示自己的工作心得,让大家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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