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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
义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如我国《民法通则》祭叽条
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

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 88 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经

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人
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保险法》第

55 条第 2 款则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保险法》这一

条从反面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转让的条件。从正面来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而且,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也时常发生。

  三、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分类和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将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
转让给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的一般规定,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
体比一般合同复杂,既包括基本当事人,又有关系人。基本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关
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根
本不同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不同的合同阶段是不一样的,可以保险事故的发
生为界限,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转让,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是没有转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从实质上来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无论是投保人的变更,还是保险人的变更,均不是纯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
转让,而是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应以另一方的同意为前提。

《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

人同意。

”第 89 条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有关部

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还要取得被保
险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保险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另外,投保人转让人身保

险合同的,受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受让人不得承受。因为保险利益是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无保险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果允许受让人对被保险人无
保险利益,就有可能发生规避法律的情况。

  在保险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投保人转让,体现为投保人的变更。当然,
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保险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如保险人在征得投保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