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一)谁拥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结合我国《保险法》第

21 条第 3 款和第 60 条第 2 款之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和投保

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依我国保险法之规定,
受益人的指定,或者由被保险人实施或者经被保险人授权。投保人无独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指定由投保人决定。

③比较而言,我国的做法更加合

理。

  首先,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看,无论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都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设立的,受益人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场合需以被保险人的
死亡为条件,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最关注自己的生命,所以由被保险人来决定谁是受益人最
为合理。同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婚姻、友情等为基础的情感和经济上的联
系。这就决定了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也会遭受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因而,
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既体现了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处分,也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为
第三人利益而设的目的。

  其次,从防范道德危险的角度看,大多国家的立法对受益人的范围不作限制。但涉及到
被保险人生命的重大问题,道德危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被保险人自主决定受益人的场合,
他会充分考虑有无对自己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就容易出现投保人
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所指定的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关注甚寡的局面。同时,投保人又
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赋予其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也是合理的。

  (二)如何指定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中,未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而对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来说,明晰、
确定的受益人指定是非常重要的。对投保人重要的是因为他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特定人的
利益。明晰、确定的受益人指定可以使投保人实现自己的意图。保险人则可以直接确定谁是受
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免责。受益人和保险人都免去了费时费力的官司纠缠,不适当的受
益人指定则会导致许多麻烦,付出许多代价。因而法律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是有现实意义
的。因不同类型受益人的性质有所不同,故指定的方法也各异,现分别探究如下:

  

1.对夫对妻的指定。该类受益人对象单一,易确定,通常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姓名加

夫(或妻),一种是只用夫(或妻),两种方法均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第一种方法易出现
虽姓名相符,但夫妻关系已不存在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做
法都忽略夫(或妻)的指定,以姓名为准。

④即法律推定虽夫妻关系不存在,但被保险人仍

保有对前夫(或委)的受益人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已与指定的夫(或妻)离异再婚。
就会出现前夫(或妻)与现在的夫(或妻)谁为受益人的争议。美国保险法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离婚协议中已规定了对保险金的处理则依协议。如果未规定则归被保险死亡时的夫或妻
所有。综合两种方法,以姓名加夫或妻的指定方法更为全面,且更确定,值得我国立法时借
鉴。

  

2、对子女的指定。子女可以指定姓名,也可以指定类别,这两种方法均有优缺点,以姓

名指定子女,受益人易分辨,但除非投保人记得,否则受益人指定后出生的孩子将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