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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发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监理方没有摆正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症结。

  大家知道,发包人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

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理,从另一层意义上讲,监理也

是发包人的组成,他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

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其渊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

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发包人在该项目上的

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

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

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指令。监

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发包人负责,监理

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

正。关于监理的 独立问题 ,余另有认识,将专题探讨。

  

2.2 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过去有实例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发生

关系,撇开监理、架空监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承包人没有摆正监理与承包

人关系的症结。

  监理与承包人都是受聘于发包人的合同委托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

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就合同关系而言,二者属于平行

关系,各自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上述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而言,

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因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监理方

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都要在监理方的监督

与管理下进行。而监理不能摆正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则会导致其滥用其独立公

正地行使监理权,撇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过分强调其监理权,

一切凌驾于承包人之上。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

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2.3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二者关系不明自喻,是合同关系。但由于

监理机制的引入,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间多了一层监理关系,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