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发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监理方没有摆正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症结。
大家知道,发包人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
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理,从另一层意义上讲,监理也
是发包人的组成,他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
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其渊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
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发包人在该项目上的
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
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
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指令。监
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发包人负责,监理
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
“
”
正。关于监理的 独立问题 ,余另有认识,将专题探讨。
2.2 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过去有实例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发生
关系,撇开监理、架空监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承包人没有摆正监理与承包
人关系的症结。
监理与承包人都是受聘于发包人的合同委托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
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就合同关系而言,二者属于平行
关系,各自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上述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而言,
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因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监理方
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都要在监理方的监督
与管理下进行。而监理不能摆正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则会导致其滥用其独立公
正地行使监理权,撇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过分强调其监理权,
一切凌驾于承包人之上。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
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2.3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二者关系不明自喻,是合同关系。但由于
监理机制的引入,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间多了一层监理关系,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