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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

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

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八)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

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