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得到推广。
十多年来我国监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
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
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工作逐步
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工程受监率逐步提高,监理与业主、施工承包商一样,已成为建筑市
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目前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建设监
理制度是工程建设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峡工程和其它无数工程取得了显著
的监理效果,证明实行建设监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设质量、控制造价
和工期的有效方法。
第三、监理产业初具规模,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据统计,目前
全国各类资质监理单位已有
6000 多家,近 30
万人。
尽管建设监理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从监理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实力、
企业的信誉、企业人员的配置、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仍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对监
理服务行业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对监理的模式,
对监理的工作机制仍然存在模糊认识。
三、我国工程监理组织模式展望
根据监理单位是否从属于业主,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监理模式:社会监理、
自行监理及混合监理。
1
、社会监理模式
社会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由业主委托具有资质
的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理论上讲,监理工程师起着中介机构的作用,相对独立、
客观、公正地确保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这种监理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也
是国内有关部门鼓励和提倡的监理方式,三峡第一、第二阶段工程建设采取的基
本上就是社会监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业主项目部门比较精简,其职能重点在于宏观关系处理
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重大事项的审批不直接介入日常的监理工作,只对监
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弊端是社会监理的专业素质、执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