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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区别。

  根据《

2009 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 4.6.2

条: 若承包

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

 

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这里提到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先决条件,即只要承包人认为不是自

己的原因导致了损失(工期损失或者费用损失)均可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导

致的原因可以是任何不可抗力,比如天气、政治事件、军事战争以及发包人原因

 

等。

  第

4.6.5

 

条: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 发包人应在

 

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不难看出如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索赔则必须是承包人的直接原因导致实

 

际损失才能进行索赔,索赔的先决条件较为苛刻。

  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首先应该判断是否符合发、承包双方

 

尤其是发包方索赔的先决条件。

②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此处的经

济损失是指发生了合同以外的额外支出,如人、材、机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

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是造成了权利上的损害,比如恶劣天气影响工期,

 

承包人有权提出延期索赔。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实际的损失才能进行索赔,所以

工程监理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必须要让索赔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影像资

 

料、会议纪要等)来证明确实导致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

③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和通常所说的现场签证不同。现

场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

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

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

 

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二、其次,监理工程师还应能够分辨出索赔事件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究竟有

 

什么不同:

 

  索赔事件和违约责任最显著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① 

  

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合同文件中不一定有约定;而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