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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2004 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

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4]119 号)和财政部下发

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的通知》(财会

[2004]3 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

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计入生产成本,作为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

核销已计提金额

,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具体

处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金额时

,

应借记 制造

费用

(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

贷记 长期应付款

(应付安全

费用

)”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

直接冲减 长期应付款

(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

资产

,

应在 在建工程 科目下单列项目

,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

,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按实际成本借记 固定资产 等科目

,

贷记 在建工程

科目

;同时,

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 长期应付款

(应付安全费用)”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科目

,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006 年财政部又

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 号),要

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

 

全生产条件。

  

(二)

 

第二阶段

  

2008 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

会函

[2008]60 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

质的各项费用

,

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 盈余公积 项下以 专项储备 项目单独反

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

,

――

借记 利润分配

提取专项储备 科目

,

――

贷记 盈余公积

专项储备 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等资产时

,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 固定资产 等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企业应当

按规定计提折旧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

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