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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明: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
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

10℃

 

采用。   

  第

2.0.3 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

量的合格保证

,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

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

50

 

t的中级工作制 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

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时,对于

3 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
尚应具有-

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

 

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2.0.4 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 ZG200-400、ZG230-

450、ZG270-500 或 ZG310-570 号钢。

2.0.5 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
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
《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制成。

 

  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
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ML2 或 ML3 号钢制成。

  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中规定的

16Mn 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

3.1.1 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

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

3.1.2 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

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
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

3.1.3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

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

3.1.4 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

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

 

短期效应组合。
  第

3.1.5 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

 

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

3.1.6 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

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
构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

3.1.7 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

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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