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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且在正

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
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

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

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

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
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 0.05mm×10mm 的塞尺检查,接
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