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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

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机构。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

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

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

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

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

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