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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

  

(1)申请和受理

  

l)申请仲裁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员的产生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审理

  

1)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

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

  

2)开庭通知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

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裁决。

  

3)开庭审理程序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