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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导致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二)对施工单位资质的限制 

  符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通信工程施工资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参加投

标的施工单位的数量。

 

  

 (三)运营商之间的竞争 

  通信业务不断发展,通信运营商不断增加,在线路工程建设时,一些实力雄厚的运营

商往往会从限制后来的运营商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投标单位施加压力。

 

  

 (四)建设单位的不合法做法 

  通信管道、光缆线路等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往往直接委托施工单位

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工作中

“暗箱操作”。 

  

 (五)投标及合同意识差 

  在通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执行的实践中,这类问题非常突出。投标文件编制不认真,大

多数只能反映个人水平,尤其在小型投资项目上,投标文件照搬照抄,针对性差,技术内

容空洞,无法反映投标单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真实实力

; 也有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

顾单位实际情况盲目承诺,如在人员、设备等资源投入方面,写的很好却往往无法按约定到

位。投标人合同意识薄弱,不专注技术、管理,旁注于人情关系,合同执行中招标人计较少,

逐渐接受、纵容,使

“说得漂亮做得差”慢慢成为市场惯例。这种招投标普遍不强的合同意识,

使评标达不到评判优劣的目的,同时也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基础。

 

  

 (六)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察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

能交叉、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监管制度、办法不详细,监管手段、监管力量

不足,对实体性内容很难深入,致使监督缺乏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明确了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明确认定串标行为的规

定,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难度;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少,付出的风险

成本低。如《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

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规范通信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策略

 

  

 (一)建立和健全通信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创新监管体制 

  加强制度建设,保证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强制执行通信工程招投标制度。虽然我

国招标的制度的实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比较晚了一点,但是我国招标制度是顺应

社会经济发展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形成的。用来约束的法律措施实施也非常之晚。正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