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

 

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
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

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

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

 

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
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

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

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

规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

 

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
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

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

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

 

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
外,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

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

 

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
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

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J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