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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
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希望在我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不要再拿着商住用地土地证去规划部门死磨硬泡,

阿门。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这四项几乎是每一个项目要开始的时候必须要搞的东西。非常的社会主义特色。不

过这里也有些东西很有趣,与法律的关系也比较大,比如设立项目公司。这里要注意一下,
母公司拍到的土地,转到其全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名下,按我国法律,不属于交易。我再次强
调一下: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流转,不属于交易。再次强调:不属于交易。因
此,房地产公司可以任意设置项目子公司,在房子卖完后再把它在实体上消灭,只留下一
个壳。这种操作模式没什么法律风险可言,非常的经济实用,因此现在我国稍微有点规模的
房地产公司都这么干。

      

  再说立项,这个东西纯粹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产物,非常的烦,也不知道这个

东西应该算什么。立项主要考察的是项目的投资额及可行性。我不知道在目前的市场里,可
行性这个东西,政府是从什么角度来管理的。反正现在各地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度不同,所以
在这个事情的管理上也不同。有些地方基本上不太管,有些地方就管得非常严。而且立项到
底需要什么材料那也是谁都说不清楚的事情。立项与其他程序的先后关系那更是异常随便的
事情。譬如最近国家的政策,要求先把环境评估搞了,再回头来立项。这是基于加强环境保
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但在很多地方,环评的一项主要前提材料就是立项批文。立不了
项根本做不了环评。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情都是人办出来的。反正到目前为止,建设
项目都在纷纷的上马中,我也不知道大家都是怎么在这些莫名其妙的政策中穿过来的。反正
我自己如果操办这些事情,基本上都是直接去这些部门,譬如去计划部门,就让他们给我
推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公司,去环保局,就让他们给我推荐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公司
然后让这些公司负责把这些手续办出来。编制费用稍微给多点都没关系。总之我自己一看到
这些手续,头就痛得厉害。

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比较有技术含量一点,关键是专业技术人员难找。现在这些专业技术

人员资料都是省内联网了,想搞几个球人糊弄建设部门基本上做不到,建设部门也不敢在
这个事情上乱来,因为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到,某某是什么专业资质任职什么公司。现在结
构类的工程师难找啊,感慨一个。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