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