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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

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

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 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

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三)信用制度

(四)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