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主债务履

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

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

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出现

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供。为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

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给工程款支付担保。

知识点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

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

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

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

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的,按

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