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
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决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知识点四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
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
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
育
;7、好的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 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
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 ,并承担相应责
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
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
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
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
不合格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
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煎熬时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