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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因此失去了相对独立性,背离了民间性本质,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2 未能充分彰显成员利益,缺乏对会员的吸引力。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

组织,应向成员凸显它的集体利益性。但实际状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忽视为成员创造利益

的功能;成员单位也极少借助证券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使会员单位与协会的关系渐渐

疏远,结果对成员失去吸引力,丧失进行自律监管的基础。

 

  

3 缺乏自律性管理手段。《证券法》虽明确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权,但缺乏必要的约

束力和惩戒力,没有哪些权力能真正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其自律流于形式,难以在

行业中树立真正的威信。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在实践

中,证券交易所仍难以有效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交易所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严重。与英美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

来自官方规划和筹办,比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证监会提名。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

所管理办法》,总经理的设置也由证监会决定,即高层无不处于证监会的控制之下。政府直

接介入交易所内部组织,使其无法真正建立会员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会员利益无法体

现,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自律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 证券交易所监管范围不明。依照《证券法》,交易所多了很多自主权,比如证券上市

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

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

如授权不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有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权,但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规定,这极易造成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或监管措施的重复

实施。

 

  

 

  

(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中国

上市公司所有必须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中介机构的重新认定,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

之一就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但如果中介机构不遵守制度,不但不及时有效地披露业已

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潜在或隐藏的风险,反而帮助上市公司作假,那将必然导致证券市场信

用危机。中国许多证券市场违规事件都与中介机构的渎职有关,比如琼民源事件、郑百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