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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

应该理直气壮地、主动地向对方索赔。大部分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式获得解

决,只有在双方坚持己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求得解决。

2.施工索赔有哪些分类?

答: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

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

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

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

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

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

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

同关系引伸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

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

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

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

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

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

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

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

监理工程师

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

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

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