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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现代

经济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

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

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

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

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

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为什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

?

答: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

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

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

(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

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

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

的意志为准。

(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

便。而

“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如:书面合同的要求将使分处两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

话订立合同

(也不能通过电话办理委托);标准合同形式或者要求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无法通

过电报、电传等方式订立。特别是通过竞争性方式订立的合同,

“要式原则”更有无法克服的

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

(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这

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

改变

“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