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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