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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三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

进行调整,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即使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下的

“劳动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情况下,也要进

行协商,方能变更劳动合同(当然也就包括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

二、

HR 在此事项上应建立的劳动法律思维

1、HR 需努力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出来。这个表现不是

强迫式的威慑,强迫式让员工接受会致使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可能会导致劳动
争议的发生;这个表现也不应通过此类劳动合同条款来表现:

“甲方有权根据乙

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

”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即

便在不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都存在极大的被认定条款无效的可
能性。

2、作为 HR,应清楚,劳动关系处理的最重要依据是三个方面:国家法律法

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所以,在调岗、调
薪这个事宜上,法律法规层面也没有太多的操作空间,

HR 应将目光放在后两项

依据上来。

■ HR 操作指引

“HR 法律专业版”律师团队提供下面三种操作指引:

一、劳动合同中对该岗位可能调岗、调薪情形进行约定。

用人单位没有绝对的单方随意调岗调薪权利,那么,在策略上,我们将这

个过程前置到劳动合同中进行预先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出当发
生什么情形时,用人单位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薪资。届时,事先约定的情形
出现,则

“甲方”依劳动合同之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薪资标准进行调整。这属

于劳动合同依事先约定进行的

“履行”,而不是对既定内容的“变更”。 此种“履行”

执行合同条款,是不需

“乙方”同意的。

此种操作,需要用人单位对各岗位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所

“预判”,方能“预

”出对应劳动合同条款。在初始拟制劳动合同条款时,HR 应尽量多设定几种情

形(注:

HR 法律专业版注册用户在拟制相关条款时,可将本公司岗位实际情况

提交给

“专业版”律师,与律师沟通具体条款表述问题)。

二、在内部用工机制上推行

岗聘分离制,在内部机制上避免某一岗

位持续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此策略是基于岗位

“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亦

是固定的。那么,在期限之内有没有可能进行

“期限分割”?“岗聘分离”就是在期

限处理上给调岗调薪方面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员工和公司建立
了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基本工资多少、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视具体工作岗位而定,
具体工作岗位采用竞聘制,初始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明确具体岗位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