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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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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货样

;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

海关

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见教材

303 页,共 9 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海关

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

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

海关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