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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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货样
;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
海关
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见教材
303 页,共 9 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海关
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
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
海关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