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
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
务师管理中心。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建立职业风
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注册税
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5)对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
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6)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7)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
应当在
30 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已
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1、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范围内的
业务代理
(选择题)
2、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选择题)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的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