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事业单位
(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
,不需办理
税务登记
,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
先工商后税务
)
②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
内审核完毕。
④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
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
(便于税务机关
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 改变住所、经营地
点的
(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 改变经
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
④ 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 改变产权关系的;⑥ 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教材
39 页,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
产经营期限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
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
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
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