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表内信用资产风险权重。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来确定对境外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
对我国中央政府
(含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统一给予 0 的风险权重。
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
50%,而对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资的公用
企业视做一般企业,给予
100%的风险权重。
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规定为: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
4 个月以内的债权给予
0 风险权重,4 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20%,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
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
100%。
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给予
100%的风险权重,但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执行国务院
规定按面值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进行了特别处理,风险权重为
0,以
体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在风险程度上的差别。
对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和自用房地
产等资产,都给予
100%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 50%。
④质押和担保的处理。
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单、黄金等。
高质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评级为
AA 一级(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等,在这
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
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
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
在担保的处理过程中,在确认合格保证主体资格时,认可评级为
AA 一级(含)以上国家
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用企业以及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为合格担保主体。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
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
⑤表外项目的处理。
⑥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
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
险计提资本。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参与股票交易和商品交易,因此,目前商业
银行需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性人民币债券投资、外币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
;
外币贷款、外币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中的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