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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贷款期限

 毕业后 6 年内还清,最长不超 10 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经贷款银行许

可贷款期限相应延长

 在校学制年限加 6 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经贷款银行许可贷款

期限相应延长

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首次还款日不

迟于毕业后两年

 离校后次月开始还贷,可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银

行可视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对在校期间的利息本金化

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 须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相

关信息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

30 天通知银行

贷款额度

 每人每学年不超 6000 元,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

额确定

 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节

 贷款流程

5.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学生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

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材料

,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机构。申请人需

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民

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① 贷款的受理。贷款受理人应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

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及复印件;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借款人或其家庭

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

;借款人为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

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

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签署的同

意抵

(质)押的承诺,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

担保的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借款人

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银行要求的其他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