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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提供咨询,属于顾问性质

;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

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受托性质。可见,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

――代理

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活动。

(2)相关主体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主体包括个人客户、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等,

这些主体在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具有不同地位。

① 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方,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在具体的

服务过程中,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客户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将客户

进行分类,通过调查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②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供给方,是个人理财服务的提供商之一。

③ 非银行金融机构

除银行外,

证券

公司、基金、信托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为个人客户提供

理财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通过自身渠道外,还可利用商业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个人

理财服务。

④ 监管机构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3)相关市场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市场较为广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

保险市场、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理财产品市场等。这些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征,可以满

足不同客户的理财需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对理财业务有不同的分类:

(1)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

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

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

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