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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

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4.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

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5.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体系。

6.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

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7.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

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8.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

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资格要求: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

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

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四)关于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使用。

2.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3.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4.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