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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
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 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
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
复设置。而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
际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 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
人无权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
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