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
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
48 小时,超过 48 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
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
每夜
8 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
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
8 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
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
(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2 元。当天出工
在
2 小时至 4 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 2 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 RSU 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
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1 元(有勘察
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 200 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 25 元、书刊费 20 元、水电
补贴
35 元、物价补贴 73 元、粮价补贴 20 元、煤气补贴 45 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 5-10 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
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
式员工
(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
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 号文的规定执
行
(详见附解)。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 610 号文的规
定执行
(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实行
“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接待
内地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
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
——交际应酬
费项下列支。国家
“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均见本
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